工作空缺轉載至:http://www.csb.gov.hk/ 公務員事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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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1日 星期日

助理電訊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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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29
部門: 電訊管理局
職位名稱: 助理電訊督察
薪酬: 總薪級表第13點(每月港幣20,160元)至總薪級表第23點(每月港幣32,680元)
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
(a) (i) 持有香港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電子及訊息工程、電子及通訊工程、資訊及通訊科技或電訊工程的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ii) 持有海上無線電通訊普通證書;或
(iii) 持有電訊管理局局長發出的一級或二級無線電電子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b) 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二級或以上的語文程度,或具備同等學歷〔見註1及註2〕;
(c) 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三年電子工程、電訊、廣播或資訊科技範疇的相關經驗;以及
(d) 認識無線電或有線通訊的理論及實踐、各種無線電/電子儀器,以及電訊技術和服務的發展,並能操作測試儀器。
申請人應—
(e) 中英文良好,並通曉普通話;
(f) 具良好的人際及溝通技巧;以及
(g) 能在壓力下和時間緊迫情況下獨立工作。
初步入選的申請人須參加筆試。
註: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二等級的成績。
2.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職責: 助理電訊督察主要負責—
(a) 處理牌照申請,檢查和驗證設備及裝置;
(b) 調查無線電干擾、監察無線電頻譜、操作和維修無線電探測儀器,並在船上協助進行無線電和雷達測量,以及協助進行無線電操作人員證書考試;
(c) 就執行相關條例協助調查、進行突擊搜查/設置路障行動;
(d) 協助有關電訊及廣播傳送計劃、系統和網絡的技術評核工作;
(e) 協助對進/出口申請進行分類;
(f) 進行技術測量和擬備測量報告;以及
(g) 處理有關電訊與廣播事宜的投訴和查詢,並進行調查。
(註:可能需輪班和超時工作)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及/或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 340(1/2011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填妥的申請表格G.F. 340(1/2011修訂版)須於2011年8月5日或之前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9樓電訊管理局人事組,信封面請註明“申請助理電訊督察職位”。申請人亦可通過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遲交申請書、未能在G.F. 340提供申請本職位所需的資料,或所提供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具備本職位起碼的入職條件,申請將不獲受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八至十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9樓電訊管理局人事組。
查詢電話: 2961 6720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05/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明報(2011年7月22日)、Career Times(2011年7月22日及2011年7月29日)及香港經濟日報(2011年7月23日)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GF340在線申請
發布日期 22/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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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新聞主任 (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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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71
部門: 政府新聞處
職位名稱: 助理新聞主任 (攝影)
薪酬: 總薪級表第14點(每月21,175元)至總薪級表第27點(每月39,220元)
入職條件: (a) (i)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位,並以攝影或視像製作為選修科目,或同等學歷[註二及三];及 (ii)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註四](中文運用[註五]及英文運用[註五及六])的語文能力要求方面取得「一級」成績,或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未有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在下一次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的成績後方會獲考慮受聘。下一次的綜合招聘考試[註七]將於2011年10月舉行。或
(b) (i)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專上院校頒發的經評審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並以攝影或視像製作為選修科目,或同等學歷[註二及三];及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的語文能力要求方面取得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註八],或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或
(c) (i) 持有註冊專上學院註冊後頒發的文憑,並以攝影或視像製作為選修科目,或同等學歷[註二及三];及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的語文能力要求方面取得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註八],或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或
(d) (i) 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考獲兩科及格,並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考獲第3等級/C級或以上成績[註八及九],或同等學歷;及 (ii) 具有至少三年全職攝影師或剪接師的工作經驗;及 (i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的語文能力要求方面取得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註八],或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

《基本法》知識評核 :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公務員考試組將於2011年10月舉行下一次的基本法測試,基本法測試的申請日期為2011年8月5日至8月18日。持有本港學位或同等學歷的申請人須自行向公務員考試組申請。持有上述入職條件(b)(i)、(c)(i)或(d)(i)項學歷的申請人須於2011年8月18日或之前,將「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測試申請書」遞交至政府新聞處。有關基本法測試的查詢,請致電2537 6429或電郵至csbcseu@csb.gov.hk與公務員考試組聯絡。
註: (一) 獲取錄人員如持有上述入職條件(b)、(c)或(d)項的入職學歷,他們會以低於起薪點兩點(即總薪級表第12點(19,010元))受聘。
(二) 現正修讀上述(a)(i)、(b)(i)及(c)(i)項所述課程的應屆畢業生亦可申請,如獲取錄,申請人須待取得所需學歷後,方獲聘用。
(三) 申請人如持有上述(a)(i)、(b)(i)及(c)(i)項的學歷,應在申請書上詳列其主修的科目。
(四) 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考生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五)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六) 在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 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助理新聞主任(攝影)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a)(ii)項)。IELTS 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1年7月29日)仍然有效。
(七) 下一次綜合招聘考試的申請日期爲2011年8月5日至8月18日。有關申請程序的詳情已載列於公務員事務局的網頁http://www.csb.gov.hk。持有本港學位或同等學歷的申請人須自行向公務員事務局公務員考試組申請。
(八)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九) 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可包括在內。
職責: 助理新聞主任(攝影)主要在政府新聞處轄下分組或被派駐政府總部新聞組,或其他部門的新聞及公共關係小組,負責基本的攝影或視像製作,並須協助妥善管理及保養有關之器材。他們可能須輪班工作。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面試。(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Rev. 1/2011)]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或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申請人必須在2011年8月11日或之前透過下列其中一個方式以申請表格[G.F.340(Rev. 1/2011)]提出申請:
(a) 把填妥的申請表格[G.F.340(Rev. 1/2011)]放入信封內封密,信封面註明「申請助理新聞主任(攝影)」然後郵寄到香港中環花園道美利大廈5樓501室政府新聞處人力資源管理分組。(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為申請日期)。
(b) 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

申請人並須把下列所需證明文件放入信封內封密,信封面註明「申請助理新聞主任(攝影)」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如適用),在2011年8月17日或之前郵寄至上述地址:
(a) 學位證書/文憑/證書副本,以證明其學歷;
(b) 成績單副本;
(c) 綜合招聘考試成績通知書/證明書副本,以證明其語文能力(適用於符合入職條件第(a)(ii)項所述的申請人);及
(d) 有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如適用)。

申請人如不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G.F.340(Rev. 1/2011)]提交申請、或未填妥申請表格、或逾期遞交、或沒有夾附上述所需證明文件副本,其申請將不獲受理。

申請人將須要參加由政府新聞處舉辦的助理新聞主任(攝影)技能測試。申請人必須通過有關技能測試才會有機會被考慮聘用。申請人於截止日期後兩個月內仍未獲邀參加技能測試,則可視作已落選論。
查詢地址: 香港中環花園道美利大廈五樓五O一室政府新聞處人力資源管理分組
查詢電話: 2842 8643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1/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南華早報(29/7/2011 and 6/8/2011) 及明報(29/7/2011)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GF340在線申請
發布日期 29/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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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主任(工料)

English | 简体 | 繁體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87
部門: 房屋署
職位名稱: 測量主任(工料)
薪酬: 總薪級表第9 點(每月15,900 元)至總薪級表第22 點(每月31,210元) [請參閱註( 1 ) ]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a)持有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或工業學院/ 科技學院所頒發的建築學或測量(工料)學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 b )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考獲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 等級或以上成績, 或具備同等學歷[請參閱註( 2 ) ]。
註: 1 . 視乎當時的情況,如申請人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有工料測量的工作經驗, 會獲考慮給予增薪點。
2 .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 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E 級的成績, 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 0 0 7 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 等級的成績。
3 .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 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職責: 測量主任(工料)的主要職責是(a)擬備合約文件﹔(b)審核新建樓宇或各項工程和維修工程的帳目﹔ 以及(c)草擬招標規格和招標文件。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 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 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 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 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 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 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 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 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 f )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 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 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 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 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 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 如其符合入職條件, 毋須再經篩選, 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 i )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 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述查詢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 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 (1/2011修訂版) ]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 tp: / /www.csb.gov.hk)下載。
已填妥的申請書, 連同(一)學歷資格(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成績)的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 (二)技術資格的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 及(三)工作證明, 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有關招聘部門的下述查詢地址 。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 / /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把(一)學歷資格( 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成績)的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二) 技術資格的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 及(三) 工作證明寄交下述查詢地址, 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如申請人未能在訂定的一星期內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十至十二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 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查詢地址: 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 號房屋委員會總部第二座3 樓房屋署委任分組。
查詢電話: 2761 6570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2/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明報(29.7.2011) 及南華早報(30.7.2011及6.8.2011)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GF340在線申請
發布日期 29/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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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工程師

English | 简体 | 繁體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83
部門: 房屋署
職位名稱: 結構工程師
薪酬: 總薪級表第32點(每月49,355元)至總薪級表第44點(每月80,080元)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a)為1975年12月5日以後選出的香港工程師學會(結構或土木界別)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請參閱註(1)];(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一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3)]。
註: (1)持有土木界別資格的申請人,需具備結構工程設計和相關作業的經驗。
(2)申請人若具備香港註冊專業工程師(結構)的資格,可獲優先考慮。
(3)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1年7月29日)仍然有效。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職責: 結構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a) 擬備結構設計圖、圖則、細節、時間表、計算資料和規格,及/或監管顧問公司進行上述工作;監督工程以及管理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轄下的拆卸工程合約、地基工程合約及建築合約;(b) 為房委會的拆卸工程合約、地基工程合約及建築合約擔任駐工地工程師,並監管工地安全和工程質素;(c) 就房委會轄下建築物的結構,提供維修和保養的意見;(d) 管理結構工程事宜,以及履行由《建築物條例》和有關法例衍生的相關屋宇監管職能和提供相關緊急服務。一般工作包括審查結構圖建議書和執行相關職責,例如批核和簽發施工同意書、巡視工地、見證工地測試等;以及(e) 監督技術支援人員和工地員工的工作。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i)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述查詢地址。
(j)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1/2011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已填妥的申請書,連同(一)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書、成績單副本﹔(二)綜合招聘考試成績通知書的副本﹔以及(三)工作證明(應盡可能載列曾擔任的工作崗位、職能、職責及服務年期等資料),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有關招聘部門的下述查詢地址。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把 (一)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書、成績單副本﹔(二)綜合招聘考試成績通知書的副本﹔以及(三)工作證明(應盡可能載列曾擔任的工作崗位、職能、職責及服務年期等資料) 寄交下述查詢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如申請人未能在訂定的一星期內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查詢地址: 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房屋委員會總部第二座3樓房屋署委任分組
查詢電話: 2761 6405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2/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明報(29.7.2011) 及南華早報(30.7.2011 及 6.8.2011)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GF340在線申請
發布日期 29/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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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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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81
部門: 房屋署
職位名稱: 園境師
薪酬: 總薪級表第30點(每月45,020元)至總薪級表第44點(每月80,080元)[請參閱註(1)]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a) 為1997年1月1日或以後選出的香港園境師學會專業會員(如在1997年1月1 日之前選出,須獲該會重新確認其專業資格),或具備同等資格;(b) 在取得資格後至少具備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c)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取得及格成績;以及(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一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3)]。
註: (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園境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
(2)申請人若具備香港註冊園境師的資格,可獲優先考慮。
(3)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1年7月29日)仍然有效。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職責: 園境師的主要職責是(a) 擬備總綱計劃和詳細圖則,以善用房屋委員會轄下公共屋邨的休憩用地;以及監管、發展和維修保養該等用地;(b) 在園境工程方面提供意見;(c) 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專業意見。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i)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述查詢地址。
(j)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1/2011修訂版)])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已填妥的申請書,連同(一)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書、成績單副本﹔(二)綜合招聘考試成績通知書的副本﹔以及(三)工作證明,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有關招聘部門的下述查詢地址。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把(一)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書、成績單副本﹔(二)綜合招聘考試成績通知書的副本﹔以及(三)工作證明寄交下述查詢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如申請人未能在訂定的一星期內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查詢地址: 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房屋委員會總部第二座3樓房屋署委任分組
查詢電話: 2761 6405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2/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明報(29.7.2011) 及南華早報(30.7.2011 及 6.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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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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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11
部門: 香港警務處
職位名稱: 督察
薪酬: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3點 (每月31,450元) (視乎學歷而定) 至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2點 (每月64,150元)[參閱註(1)]﹔
入職條件: (a)(i)持本港大學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 [參閱註(2)至(4)][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5點 (月薪33,400元)] [參閱註(5)]﹔或(ii)持本港大學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科技學院的高級文憑,或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副學士學位,或註冊專上學院註冊後所頒發的文憑,或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2007年前之"課程乙")成績達第二等級(即2007年前之"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 [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4點 (月薪32,420元)]﹔或(i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及格,及香港中學會考另有三科達C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2007年前之"課程乙")成績達第二等級(即2007年前"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 [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3點(月薪31,450元)];(b)能操流利粵語﹔(c)須符合下列體格標準︰男性-身高至少163厘米,體重至少50公斤﹔女性-身高至少152厘米,體重至少42公斤,並須通過體能測驗﹔(d)戴眼鏡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在不配戴矯視工具下,通過視力測驗﹔以及(e)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在香港至少居住滿七年。
註: (1) 自2010年1月1日起新聘的督察人員,可透過督察第三級標準專業考試取得合格及晉升為高級督察,便能支取55,305 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38點) 至64,150 元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2點) 的薪金。(2) 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仍分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4)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督察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a)(i)項)。IELTS 考試成績必須在申請職位當天仍然有效。(5) 持有學位的申請人如在獲發聘書時持有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兩張試卷所需的成績或同等成績,便符合資格獲取學位持有人的起薪點。
職責: 督察需要執行多方面之警務工作,包括管理工作及行動職務,亦須遵守警隊條例有關紀律事宜的規定,並要穿著制服及輪班當值。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成功通過試用期者將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i)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督察遴選筆試,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 [G.F. 340 (1/2011修訂版)]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一切遴選程序將由招募組預約安排,投考人毋須親身遞交表格。申請人亦可於香港警務處互聯網(http://www.police.gov.hk/recruitment )瀏覽有關此職位的資料。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查詢地址。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7樓警察招募組
查詢電話: 2860 2860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全年均接受申請
部門網址: http://www.police.gov.hk/recruitment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GF340在線申請
發布日期 13/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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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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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10
部門: 香港警務處
職位名稱: 警員
薪酬: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3點 (每月17,780元) 至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9點 (每月28,435元)[見備註(1)]
入職條件: (a) 中學會考五科,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2007年之前"課程乙")達到第二等級╱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 [見備註(2)及(3)] ﹔(b) 能操流利粵語﹔(c) 須符合下列體格標準︰男性-身高至少163厘米,體重至少50公斤﹔女性-身高至少152厘米,體重至少42公斤,並須通過體能測驗;(d) 戴眼鏡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在不配戴矯視工具下,通過視力測驗﹔以及(e) 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在香港至少居住滿七年。
註: (1) 自2009 年4月1日起新聘的警員,在所屬職級服務滿12年、18 年、24 年及30 年而工作表現良好,可獲得4個長期服務增薪點,即26,125 元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6點) 至28,435 元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9點)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二等級的成績。 (3) 申請人如持有中學會考五科(包括英文)第2等級(即2007年前之”合格”成績)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但未能符合所需最低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仍可申請該職位。然而,申請人將獲安排參加公務員考試組舉辦的政府語文考試並需取得合格,方可獲得錄用。
職責: 警員需要執行多方面之警務工作,並會被調往不同部門工作,如軍裝部、交通部、刑事部或水警,亦須遵守警隊條例有關紀律事宜的規定,並要穿著制服及輪班當值。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成功通過試用期者將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面試。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i)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 [G.F. 340 (1/2011修訂版)]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一切遴選程序將由招募組預約安排,投考人毋須親身遞交表格。申請人亦可於香港警務處互聯網(http://www.police.gov.hk/recruitment)瀏覽有關此職位的資料。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查詢地址。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7樓警察招募組
查詢電話: 2860 2860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全年均接受申請
部門網址: http://www.police.gov.hk/recrui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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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3/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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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育主任(旅遊與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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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93
部門: 懲教署
職位名稱: 助理教育主任(旅遊與款待)
薪酬: 總薪級表第15點(每月港幣22,240元)至總薪級表第33點[註1] (每月港幣51,670元)
入職條件: (a)(i)持有香港頒授的相關科目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註5],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以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均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註: 1.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申請人若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如獲聘用,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2.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4.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學術模式) (IELTS)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考試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仍然有效。
5. 申請人必須持有香港頒授主修旅遊及/或款待、旅遊業管理、酒店管理、款待業管理、旅遊與旅遊業管理、旅遊業與航空業管理、款待業與旅遊業管理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6.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職責: 主要負責在懲教署屬下的懲教機構內執行高中及以下班級的教學工作。(註:須受《監獄條例》約束。)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地址,並註明申請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網上申請編號(如適用)。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在現階段毋須附上證明文件副本。
(b)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d)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e)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i)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j) 申請人如未能按本招聘廣告內列出的入職要求提供所有資料,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 (Rev.1/2011)]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己填妥的申請書,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列地址(郵寄的申請表,以香港郵戳日期為準)。申請人須就每一個職位填寫個別的申請表格。請於該表格和信封面註明「申請助理教育主任職位」,並清楚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兩個月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所列電話查詢。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23樓懲教署總部聘任分組
查詢電話: 2582 5112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1/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南華早報及明報 (2011年7月29日)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GF340在線申請
發布日期 29/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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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育主任(通識教育)

English | 简体 | 繁體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92
部門: 懲教署
職位名稱: 助理教育主任(通識教育)
薪酬: 總薪級表第15點(每月港幣22,240元)至總薪級表第33點[註1] (每月港幣51,670元)
入職條件: (a)(i)持有香港頒授的相關科目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註5],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以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均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註: 1.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申請人若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如獲聘用,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2.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4.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學術模式) (IELTS)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考試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仍然有效。
5. 申請人必須持有香港頒授主修歷史、地理、經濟、人文學、中國研究、國際研究、公共行政、教育(主修通識教育、科學與科技或科技與生活)、心理學、社會學、社會工作、社會科學、通識教育、科學、醫療、環境科學、科技、商業、中國語文或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6.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職責: 主要負責在懲教署屬下的懲教機構內執行高中及以下班級的教學工作。(註:須受《監獄條例》約束。)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地址,並註明申請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網上申請編號(如適用)。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在現階段毋須附上證明文件副本。
(b)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d)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e)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i)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j) 申請人如未能按本招聘廣告內列出的入職要求提供所有資料,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 (Rev.1/2011)]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己填妥的申請書,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列地址(郵寄的申請表,以香港郵戳日期為準)。申請人須就每一個職位填寫個別的申請表格。請於該表格和信封面註明「申請助理教育主任職位」,並清楚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兩個月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所列電話查詢。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23樓懲教署總部聘任分組
查詢電話: 2582 5112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1/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南華早報及明報 (2011年7月29日)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GF340在線申請
發布日期 29/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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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育主任(英國語文)

English | 简体 | 繁體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91
部門: 懲教署
職位名稱: 助理教育主任(英國語文)
薪酬: 總薪級表第15點(每月港幣22,240元)至總薪級表第33點[註1] (每月港幣51,670元)
入職條件: (a)(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教育學士(中學教育)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i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以及(b)在教師語文能力評核的英文科評核中成績達到「三級」或以上,或獲豁免符合該項語文能力要求;以及(c)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均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註: 1.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申請人若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如獲聘用,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2.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4.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學術模式) (IELTS)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考試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仍然有效。
5.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職責: 主要負責在懲教署屬下的懲教機構內執行高中及以下班級的教學工作。(註:須受《監獄條例》約束。)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地址,並註明申請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網上申請編號(如適用)。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在現階段毋須附上證明文件副本。
(b)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d)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e)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i)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j) 申請人如未能按本招聘廣告內列出的入職要求提供所有資料,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 (Rev.1/2011)]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己填妥的申請書,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列地址(郵寄的申請表,以香港郵戳日期為準)。申請人須就每一個職位填寫個別的申請表格。請於該表格和信封面註明「申請助理教育主任職位」,並清楚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兩個月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所列電話查詢。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23樓懲教署總部聘任分組
查詢電話: 2582 5112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1/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南華早報及明報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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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9/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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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育主任(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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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94
部門: 懲教署
職位名稱: 助理教育主任(經濟)
薪酬: 總薪級表第15點(每月港幣22,240元)至總薪級表第33點[註1] (每月港幣51,670元)
入職條件: (a)(i)持有香港頒授的相關科目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註5],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以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均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註: 1.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申請人若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如獲聘用,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2.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4.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學術模式) (IELTS)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考試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仍然有效。
5. 申請人必須持有香港頒授主修經濟、經濟學與管理、商業經濟學、應用經濟學、經濟學與財務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6.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職責: 主要負責在懲教署屬下的懲教機構內執行高中及以下班級的教學工作。(註:須受《監獄條例》約束。)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地址,並註明申請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網上申請編號(如適用)。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在現階段毋須附上證明文件副本。
(b)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d)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e)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i)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j) 申請人如未能按本招聘廣告內列出的入職要求提供所有資料,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 (Rev.1/2011)]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己填妥的申請書,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列地址(郵寄的申請表,以香港郵戳日期為準)。申請人須就每一個職位填寫個別的申請表格。請於該表格和信封面註明「申請助理教育主任職位」,並清楚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兩個月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所列電話查詢。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23樓懲教署總部聘任分組
查詢電話: 2582 5112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1/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南華早報及明報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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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育主任(中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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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90
部門: 懲教署
職位名稱: 助理教育主任(中國語文)
薪酬: 總薪級表第15點(每月港幣22,240元)至總薪級表第33點[註1] (每月港幣51,670元)
入職條件: (a)(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教育學士(中學教育)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i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取得「一級」成績[註2](該兩張試卷分別為中文運用[註3]及英文運用[註4]),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註: 1.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申請人若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如獲聘用,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2.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4.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學術模式) (IELTS)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考試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仍然有效。
5.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職責: 主要負責在懲教署屬下的懲教機構內執行高中及以下班級的教學工作。(註:須受《監獄條例》約束。)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地址,並註明申請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網上申請編號(如適用)。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在現階段毋須附上證明文件副本。
(b)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d)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e)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i)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j) 申請人如未能按本招聘廣告內列出的入職要求提供所有資料,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 (Rev.1/2011)]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己填妥的申請書,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列地址(郵寄的申請表,以香港郵戳日期為準)。申請人須就每一個職位填寫個別的申請表格。請於該表格和信封面註明「申請助理教育主任職位」,並清楚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兩個月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所列電話查詢。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23樓懲教署總部聘任分組
查詢電話: 2582 5112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1/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南華早報及明報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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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電子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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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0869
部門: 民航處
職位名稱: 助理電子工程師
薪酬: 總薪級表第18點(每月25,750元)至總薪級表第27點(每月39,220元)。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a)具備取得香港工程師學會(電子工程或資訊界別)法定會員資格所需的全部學歷要求,或同等學歷; (b)完成獲香港工程師學會預先認可的正式訓練,或同等訓練,或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在電子工程或資訊工程方面具備兩年的專業工作經驗[請參閱註(2)]; (c)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考獲及格成績; 以及(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3)及(4)]。
註: (1)申請人如在獲聘時已取得香港工程師學會法定會員資格(於1975年12月5日後選取)或同等資格,將不會獲考慮聘用為助理電子工程師。獲取錄的申請人必須就以上事項作出聲明。
(2)申請人如具有非本地專業資格,必須提交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已完成非本地專業機構的正規(有系統的)培訓計劃,而該等計劃已獲香港工程師學會接納為等同其工程畢業生培訓計劃。
(3)申請人如曾參加一次以上的綜合招聘考試,應遞交最佳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
(4)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申請人,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1年7月29日)仍然有效。
(5)申請人必須在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寄交申請書及一份詳盡列明有關電子工程及資訊工程工作經驗的問卷到查詢地址。問卷可於民航處網頁下載。(http://www.cad.gov.hk/chinese/recruitment.html)
(6)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職責: 助理電子工程師為助理專業人員,主要負責協助規劃、實施、應用和操作先進電子設備(包括雷達、通訊設備、導航設備及電腦系統)的專業工作,以汲取電子工程或資訊工程方面的實質經驗,從而取得相關學會的法定會員資格。擔任此職位的人員或須不定時工作,包括清晨、夜間、周末和公眾假期。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或直至該人員取得必要具備的專業資格,以較遲者為準,最長可達五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 [G.F. 340 (1/2011修訂版)]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清楚列出已取得的相關資格和附上有關電子工程及資訊工程工作經驗的問卷 [請參閱註(5)] 。已填妥的申請書連同問卷,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有關招聘部門的下列查詢地址。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把問卷寄交下列查詢地址,及在信封面和問卷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申請人如未能在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遞交申請書或所需的問卷;或未能在通用表格第340號提供申請本職位所需資料、或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本職位所規定最起碼的入職條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初步入選的申請人可能須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筆試。申請人如獲選參加筆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八至十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筆試/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該項職位所列電話查詢。
查詢地址: 香港金鐘道六十六號金鐘道政府合署四十六樓民航處助理部門秘書(招聘)
查詢電話: 28674391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12/08/2011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明報(2011年7月29日)及南華早報(2011年7月30日)
附件: AEE - Questionnaire on Working Experience.doc
部門網址: http://www.cad.gov.hk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GF340在線申請
遞交附件
發布日期 29/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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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 BLT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學 位 / 專 業 程 度 職 系 )(以 下 簡 稱 基 本 法 測 試 )

下 一 次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下 一 次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將 於 2011 年 10 月 8 日 及 15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 為 方 便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升 學 或 居 住 的 考 生 , 上 述 考 試 亦 會 於 201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七 個 香 港 以 外 的 城 市 舉 行 , 包 括 北 京 、 倫 敦 、 三 藩 市 、 紐 約 、 多 倫 多 、 溫 哥 華 及 悉 尼 。

此 輪 考 試 的 申 請 日 期 如 下

考 試 地 點 及 日 期

申 請 日 期

香 港,2011 年 10 月 8 日 及 15 日

2011 年 8 月 5 日 至 8 月 18 日

香 港 以 外 城 市,2011 年 12 月 10 日

2011 年 9 月 12 日 至 9 月26 日

註:

就 選 擇 於 香 港 應 考 的 申 請 人, 公 務 員 考 試 組 會 按 申 請 人 報 考 的 試 卷 , 而 安 排 他 們 於 上 述 其 中 一 個 考 試 日 期 應 考。

申 請 人 只 可 選 擇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的 其 中 一 個 城 市 應 考 任 何 一 張 或 多 張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試 卷 及 / 或 基 本 法 測 試 試 卷 。 有 關 申 請 詳 情 及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將 於 上 述 兩 段 接 受 申 請 期 間 載 於 本 網 頁 。

請 不 時 瀏 覽 本 網 頁 , 以 獲 取 最 新 消 息 。

2011 年 6 月 舉 行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已 於 2011 年 6 月 11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 考 試 成 績 已 於 2011 年 7 月 8 日 寄 發 予 考 生。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包 括 三 張 各 為 45 分 鐘 的 多 項 選 擇 題 試 卷 , 分 別 是 英 文 運 用 、 中 文 運 用 和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 目 的 是 評 核 考 生 的 英 、 中 語 文 能 力 及 推 理 能 力 。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成 績 分 為 二 級 、 一 級 或 不 及 格 , 並 以 二 級 為 最 高 等 級 ; 而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的 成 績 則 分 為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及 一 級 成 績 和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的 及 格 成 績 永 久 有 效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英 語 運 用 科 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 科 C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成 績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 中 國 語 言 文 學中 國 語 文 科 C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成 績 。 持 有 上 述 成 績 的 申 請 人 , 將 不 會 被 安 排 應 考 英 文 運 用 及 / 或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英 語 運 用 科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 科 D 級 成 績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一 級 成 績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 中 國 語 言 文 學 中 國 語 文 科 D 級 成 績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一 級 成 績 。 持 有 上 述 成 績 的 申 請 人 , 可 因 應 有 意 投 考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要 求 ,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報 考 英 文 運 用 及 / 或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 術 模 式 整 體 分 級 取 得 6.5 或 以 上 , 並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各 項 個 別 分 級 取 得 不 低 於 6 的 人 士 , 在 考 試 成 績 的 兩 年 有 效 期 內 , 其 IELTS 成 績 可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成 績 。 持 有 上 述 成 績 的 申 請 人 , 可 據 此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報 考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與 公 務 員 招 聘

應 徵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人 士 , 須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兩 張 試 卷 取 得 二 級 或 一 級 成 績 , 以 符 合 有 關 職 位 的 一 般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個 別 進 行 招 聘 的 職 系 / 部 門 會 於 招 聘 廣 告 中 列 明 有 關 職 位 在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所 需 的 成 績 。 在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取 得 二 級 成 績 的 應 徵 者 , 會 被 視 為 已 符 合 所 有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職 系 的 一 般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部 分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要 求 應 徵 者 除 具 備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所 需 成 績 外 , 亦 須 在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

*

職 系 及 入 職 職 級 名 單 及 所 需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成 績 ( PDF 格 式 )

部 分 公 務 員 職 系( 如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會 按 受 聘 者 的 學 歷 給 予 不 同 的 入 職 起 薪 點 。 未 具 備 所 需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成 績 的 學 位 持 有 人 仍 可 申 請 這 些 職 位 , 但 不 能 獲 得 學 位 持 有 人 的 起 薪 點 。

根 據 學 歷 而 提 供 不 同 入 職 起 薪 點 的 職 系 ( PDF 格 式 )

除 非 有 關 招 聘 廣 告 另 有 訂 明 , 有 意 投 考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人 士 , 應 先 取 得 所 需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成 績 。 申 請 人 可 報 考 全 部 、 任 何 一 張 或 任 何 組 合 的 試 卷 。 申 請 人 應 先 確 定 擬 投 考 職 位 的 要 求 及 被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成 績 的 其 他 考 試 成 績 , 以 決 定 所 需 報 考 的 試 卷 。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與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程 序 是 分 開 進 行 的 。 有 意 投 考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人 士 , 應 直 接 向 進 行 招 聘 的 職 系 / 部 門 提 交 職 位 申 請 。 取 得 所 需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成 績 並 不 代 表 考 生 已 完 全 符 合 任 何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入 職 要 求 。 進 行 招 聘 的 職 系 / 部 門 會 核 實 職 位 申 請 人 的 學 歷 及 / 或 專 業 資 格 , 並 可 能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外 , 另 設 其 他 考 試 / 面 試 。

基 本 法 測 試

基 本 法 測 試 是 一 張 設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的 多 項 選 擇 題 試 卷 , 目 的 是 評 核 考 生 的 《 基 本 法 》 知 識 。 全 卷 共 15 題 , 考 生 須 於 20 分 鐘 內 完 成 。 基 本 法 測 試 並 無 設 定 及 格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基 本 法 測 試 與 公 務 員 招 聘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 基 本 法 》的 風 氣 , 所 有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的 應 徵 者 , 均 須 接 受 《 基 本 法 》 知 識 測 試 。 應 徵 者 在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表 現 , 不 會 影 響 其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資 格 , 但 會 被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 原 則 上 , 考 生 的 學 歷 、 經 驗 和 才 能 仍 然 是 考 慮 其 是 否 適 合 被 聘 用 的 主 要 因 素 。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成 績 永 久 有 效 。 考 生 可 選 擇 再 次 申 請 參 加 下 一 輪 基 本 法 測 試 。

基 本 法 測 試 與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程 序 是 分 開 進 行 的 。 取 得 基 本 法 測 試 成 績 並 不 代 表 考 生 已 完 全 符 合 任 何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入 職 要 求 。

有 關 就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 基 本 法 》 知 識 測 試 的 詳 情 , 請 按 此 處

申 請 資 格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
(a)持 有 大 學 學 位 ;
(b)

現 正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最 後 一 年 ;或

(c)持 有 符 合 申 請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所 需 的 專 業 資 格 。

考 試 形 式 及 參 考 試 題

*考 試 形 式
*參 考 試 題 :英 文 運 用
中 文 運 用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基 本 法 測 試 ( 學 位 / 專 業 程 度 職 系 )

服 務 承 諾

服 務

目 標

通 知 考 生 有 關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考 試 詳 情考 試 前 12 個 曆 日
發 出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成 績考 試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查 詢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852) 2537 6429 、 電 郵 至 csbcseu@csb.gov.hk 或 致 函 香 港 中 環 下 亞 厘 畢 道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中 座 7 樓 707 室 與 公 務 員 考 試 組 聯 絡 。

常 見 問 題

來源: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cre/949.html

考 試 事 項

考 試 事 項

公 務 員 考 試 組 舉 辦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 基 本 法 測 試 ( 學 位 ╱ 專 業 程 度 職 系 )及 政 府 語 文 考 試 。 部 分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亦 會 舉 辦 其 他 考 試 作 聘 任 用 途 。 這 些 考 試 提 供 一 種 客 觀 的 方 法 來 評 核 考 生 在 指 定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技 能 或 特 質 方 面 的 能 力 。 考 試 成 績 或 可 用 以 篩 選 及 排 列 應 徵 者 進 入 遴 選 面 試 的 優 先 次 序 。

* 行 政 安 排
公 務 員 考 試 類 別
對 殘 疾 考 生 的 安 排

來源: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exammat/335.html

就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 基 本 法 》 知 識 測 試

就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 基 本 法 》 知 識 測 試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 基 本 法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 基 本 法 》 的 風 氣 , 所 有 申 請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公 布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的 應 徵 者 , 均 須 接 受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
應 徵 者 在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的 表 現 , 不 會 影 響 其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資 格 , 但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 原 則 上 , 考 生 的 學 歷 、 經 驗 和 才 能 仍 然 是 考 慮 其 是 否 適 合 被 聘 用 的 主 要 因 素 。
評 核 基 本 法 知 識 的 方 式 , 將 因 應 不 同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學 歷 要 求 而 訂 定 , 透 過 筆 試 或 面 試 測 試 應 徵 者 對 《 基 本 法 》 ( 包 括 所 有 附 件 及 夾 附 的 資 料 ) 的 認 識 。 有 關 《 基 本 法 》 的 參 考 資 料 載 於 政 府 《 基 本 法 》 網 頁
我 們 會 通 知 個 別 考 生 其 基 本 法 筆 試 的 成 績 , 有 關 成 績 永 久 有 效 。 具 備 基 本 法 筆 試 成 績 的 人 士 , 在 申 請 其 他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 可 獲 豁 免 再 次 參 加 相 關 的 基 本 法 筆 試 。
具 體 安 排 如 下 –
(a) 申 請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人 士 , 須 參 加 基 本 法 測 試 。 為 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舉 辦 基 本 法 測 試 , 供 有 意 應 徵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人 士 參 加 。詳 情 請 按 此 處
基 本 法 測 試 是 一 張 設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的 選 擇 題 形 式 試 卷 , 全 卷 共 15 題 , 考 生 須 於 20 分 鐘 內 完 成 。 基 本 法 測 試 並 無 設 定 及 格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成 績 會 佔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一 個 適 當 比 重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通 知 個 別 考 生 其 基 本 法 筆 試 的 成 績 , 有 關 成 績 永 久 有 效 , 並 可 用 於 申 請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 具 備 基 本 法 筆 試 成 績 的 人 士 , 在 申 請 其 他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或 學 歷 要 求 於 中 五 程 度 或 以 上 , 但 低 於 學 位 程 度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 可 獲 豁 免 再 次 參 加 基 本 法 筆 試 。 然 而 , 應 徵 者 亦 可 選 擇 再 次 申 請 參 加 下 一 輪 基 本 法 測 試 。
有 關 基 本 法 測 試 ( 學 位 ╱ 專 業 程 度 職 系 ) 的 申 請 方 法 、 考 試 形 式 、 參 考 題 目 連 答 案 及 常 見 問 題, 請 按 此 處
(b) 學 歷 要 求 於 中 五 程 度 或 以 上 , 但 低 於 學 位 程 度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 如 在 招 聘 程 序 中 設 有 筆 試 的 職 系 , 有 關 的 招 聘 部 門 會 於 筆 試 加 入 評 核 應 徵 者 基 本 法 知 識 的 項 目 。至 於 在 招 聘 程 序 中 不 設 筆 試 的 職 系 , 招 聘 當 局 會 於 遴 選 面 試 階 段 加 入 評 核 基 本 法 知 識 的 筆 試 。 招 聘 當 局 會 於 個 別 招 聘 廣 告 中 列 明 評 核 基 本 法 知 識 的 有 關 安 排 。
基 本 法 測 試 是 一 張 設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的 選 擇 題 形 式 試 卷 , 全 卷 共 15 題 , 考 生 須 於 25 分 鐘 內 完 成 。 基 本 法 測 試 並 無 設 定 及 格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成 績 會 佔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一 個 適 當 比 重 。 招 聘 部 門 會 於 考 試 後 四 星 期 內 通 知 應 徵 者 其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成 績 , 有 關 成 績 永 久 有 效 , 並 可 於 申 請 其 他 學 歷 要 求 於 中 五 程 度 或 以 上 , 但 低 於 學 位 程 度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時 使 用 。 應 徵 者 亦 可 選 擇 於 報 考 其 他 職 位 時 , 再 次 參 加 基 本 法 測 試 , 而 在 此 情 況 下 , 會 以 最 近 期 的 成 績 為 準 。
(c) 至 於 學 歷 要 求 低 於 中 五 程 度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 我 們 會 在 遴 選 面 試 中 作 簡 單 的 口 頭 提 問 , 以 測 試 應 徵 者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 只 會 在 兩 位 應 徵 者 的 整 體 表 現 相 若 時 , 招 聘 當 局 才 會 參 考 應 徵 者 在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中 的 表 現 。
: 就 《 基 本 法 》 知 識 測 試 而 言 , 此 類 別 包 括 以 高 級 文 憑 、 文 憑 、 高 級 證 書 、 證 書 , 而 其 最 低 的 收 生 要 求 一 般 為 「完 成 中 五 」 , 或 同 等 程 度 為 入 職 要 求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

來源: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basiclaw/1372.html

學 歷 評 核 聲 明

學 歷 評 核 聲 明

(1)政 府 必 須 確 信 應 徵 者 的 學 歷 符 合 有 關 職 位 規 定 的 要 求 , 才 會 認 為 應 徵 者 有 資 格 擔 任 該 政 府 職 位 , 或 接 受 他 的 學 歷 為 可 擔 任 該 政 府 職 位 。
(2)政 府 純 粹 以 僱 主 身 分 評 核 政 府 職 位 應 徵 者 的 學 歷 , 所 進 行 的 評 核 亦 只 用 於 這 種 用 途 。 進 行 評 核 純 為 以 下 目 的 :
(a)決 定 可 否 接 受 應 徵 者 持 有 的 學 歷 , 而 聘 用 他 擔 任 某 政 府 職 位 ;
(b)考 慮 是 否 聘 用 應 徵 者 擔 任 政 府 職 位 ; 以 及
(c)其 他 與 上 述 (a) 及 (b) 項 有 關 的 事 宜 。
(3)上 述 評 核 、 評 核 結 果 、 因 聘 任 而 接 受 的 學 歷 , 以 及 任 何 因 此 而 作 出 的 聘 任 安 排 :
(a)並 不 代 表 政 府 全 面 或 特 別 認 可 或 評 審 某 個 學 歷 、 課 程 或 機 構 ;
(b)並 不 代 表 政 府 一 律 接 受 某 個 學 歷 、 課 程 或 機 構 ;
(c)除 用 於 該 聘 任 的 用 途 外 , 不 得 視 為 政 府 接 受 某 個 學 歷 。
(4)應 徵 者 每 次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時 , 政 府 都 可 以 評 核 他 持 有 的 學 歷 , 不 論 他 過 去 曾 否 申 請 同 一 或 其 他 政 府 職 位 。 評 核 工 作 在 政 府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時 進 行 。
(5)每 宗 申 請 按 個 別 情 況 評 核 。 政 府 會 參 考 當 時 得 到 或 由 教 育 機 構 、 學 術 評 審 機 構 或 其 他 有 關 當 局 或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意 見 , 根 據 當 時 有 關 職 位 的 學 歷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應 徵 者 的 學 歷 。
(6)評 核 應 徵 者 學 歷 的 結 果 ( 評 核 結 果 ) , 只 適 用 於 與 受 評 核 學 歷 有 關 的 特 定 情 況 , 評 核 結 果 亦 只 在 該 情 況 下 有 效 。 政 府 可 因 應 情 況 的 轉 變 及 學 歷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有 所 改 動 時 , 重 新 評 核 應 徵 者 的 學 歷 。
(7)評 核 結 果 並 不 影 響 或 損 害 政 府 日 後 修 改 同 一 或 其 他 政 府 職 位 的 學 歷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的 權 利 。
(8)教 育 或 專 業 機 構 、 學 術 評 審 機 構 或 其 他 有 關 當 局 或 機 構 向 政 府 提 供 的 資 料 和 意 見 , 或 會 隨 最 新 的 發 展 和 資 料 而 改 變 , 這 些 改 變 可 能 會 影 響 政 府 日 後 對 應 徵 者 在 同 一 或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職 位 的 學 歷 評 核 。
(9)政 府 對 應 徵 者 學 歷 作 出 的 評 核 , 以 及 就 評 核 學 歷 一 事 而 取 得 或 擁 有 的 所 有 資 料 和 意 見 , 只 供 政 府 內 部 使 用 。 評 核 工 作 、 評 核 結 果 、 上 文 所 指 的 一 切 資 料 和 意 見 , 以 及 政 府 為 聘 任 目 的 而 接 受 某 應 徵 者 的 學 歷 的 決 定 -
(a)均 不 得 用 於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商 業 或 宣 傳 用 途 ; 或
(b)事 先 未 經 政 府 書 面 同 意 , 均 不 得 由 任 何 人 士 以 任 何 方 式 ( 包 括 電 子 方 式 ) 全 部 或 局 部 披 露 、 發 放 或 提 供 。

來源: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qual/334.html

學 歷 評 核

學 歷 評 核

政 府 在 釐 定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入 職 學 歷 及 專 業 資 歷 的 時 候 , 通 常 會 以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下 或 由 本 地 院 校 所 頒 授 的 學 歷 ╱ 資 歷 作 為 標 準 。 持 有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頒 授 的 學 歷 ╱ 資 歷 的 人 士 , 亦 可 申 請 。 如 持 有 的 非 本 地 學 歷 ╱ 資 歷 被 評 核 為 與 入 職 要 求 相 若 時 , 他 們 的 申 請 可 獲 同 樣 考 慮 。


來源: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qual/333.html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書 上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 將 用 於 招 聘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與 僱 用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 如 有 需 要 , 有 關 資 料 可 能 會 送 交 獲 授 權 處 理 有 關 資 料 的 政 府 部 門 及 其 他 組 織 或 機 構 , 以 進 行 與 政 府 招 聘 及 僱 用 有 關 的 事 宜 , 例 如 學 歷 評 審 、 體 格 檢 查 、 僱 主 推 薦 及 操 守 審 查 等 。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書 上 必 須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 , 但 在 申 請 書 上 註 明 是 可 選 擇 是 否 填 寫 的 資 料 則 屬 例 外 。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 , 或 所 填 寫 的 資 料 , 未 能 清 楚 顯 示 申 請 人 具 有 有 關 職 位 所 規 定 最 起 碼 的 學 歷 、 訓 練 、 經 驗 或 其 他 條 件 , 申 請 書 將 不 獲 受 理 。

提 交 申 請 書 後 , 申 請 書 內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時 , 申 請 人 須 通 知 招 聘 職 系 ╱ 部 門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未 獲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資 料 將 於 招 聘 程 序 完 成 後 12 個 月 全 部 銷 毀 。

提 交 申 請 書 後 , 如 欲 更 改 或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 或 查 詢 與 招 聘 有 關 的 事 宜 , 請 與 招 聘 廣 告 內 列 出 的 招 聘 職 系 ╱ 部 門 負 責 人 聯 絡 。


來源: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statement/332.html

申 請 手 續 ( 包 括 網 上 申 請 )

申 請 手 續 ( 包 括 網 上 申 請 )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的 職 位 空 缺 招 聘 廣 告 , 都 會 載 於 本 網 頁 , 並 可 能 會 於 本 地 報 章 刊 登 。 大 多 數 職 位 空 缺 的 申 請 必 須 遞 交 指 定 的 申 請 表 格 (G.F. 340) 。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

申 請 人 亦 可 在 此 下 載 G.F. 340 或 遞 交 網 上 申 請 。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G.F. 340) G.F. 340 (Rev. 2011) 使 !
*G.F. 340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 祇 限 於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職 位 使 用。 請 按 此 處 閱 讀下 載 常 見 問 題 。

填 妥 申 請 書 後 , 須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前 送 交 廣 告 內 註 明 的 地 址 。 當 收 到 申 請 書 後 , 招 聘 職 系 ╱ 部 門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申 請 書 覆 函 。 如 申 請 人 獲 邀 參 加 甄 選 面 試 或 考 試 ,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通 知 。

申 請 人 可 就 個 別 職 位 的 招 聘 事 宜 向 有 關 招 聘 職 系 ╱ 部 門 查 詢 。 有 關 該 等 職 系 ╱ 部 門 的 聯 絡 資 料 , 請 按 此 處


來源: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application/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