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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個網頁希望可以令到大家睇得返自己申請過嘅 CS post 幾時會有回音 ^^"

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中醫藥助理

公務員事務局 繁體 | 简体 | English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職位編號: 33424 部門: 衞生署 職位名稱: 中 醫 藥 助 理 薪酬: 月 薪 港 幣 16,850 元 另 加 約 滿 酬 金 入職條件: 申 請 人 須 (a ) 持 有 香 港中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 b ) 在 取 得 上 述 學 歷 後 , 有 一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 c )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等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 或 同 等 成 績 ( 註 (1) 及 (2) ) ; 及 ( d )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 註: ( 1 )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C 級 及 E 級 的 成 績 ,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以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第 3 等 級 和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 ( 2 )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C 級 及 E 級 的 成 績 ,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以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3 等 級 和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 ) 職責: 中 醫 藥 助 理 主 要 負 責 – ( a ) 執 行 中 藥 商 發 牌 及 中 成 藥 註 冊 職 務 ; ( b ) 執 行 中 藥 不 良 藥 物 反 應 監 察 、 中 藥 中 毒 事 故 調 查 及 相 關 職 務 ; ( c ) 監 察 持 牌 中 藥 商 、 中 藥 產 品 及 相 關 工 作 ; ( d ) 執 行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的 進 出 口 管 制 及 相 關 工 作 ; ( e ) 執 行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鑑 別 職 務 ; ( f ) 就 中 藥 商 發 牌 及 中 成 藥 註 冊 方 面 回 答 市 民 的 查 詢 ; 及 ( g ) 協 助 執 行 高 級 人 員 指 派 的 其 他 工 作 。 ( 註 : 可 能 須 輪 班 及 不 定 時 工 作 。 ) 聘用條款: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將 按 為 期 12 個 月 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聘 任 ; 續 約 與 否 視 乎 屆 時 本 部 門 的 服 務 需 要 及 受 聘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而 定 。 福利: ( a ) 如 受 聘 人 在 合 約 期 內 工 作 表 現 和 行 為 良 好 , 則 在 合 約 圓 滿 結 束 後 可 獲 約 滿 酬 金 。 該 筆 酬 金 , 連 同 政 府 按 照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 第 485 章 ) 的 規 定 為 受 聘 人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所 作 的 供 款 , 會 相 等 於 合 約 期 所 得 底 薪 總 額 的 15 % ; ( b ) 受 聘 人 可 享 有 14 天 有 薪 年 假 及 其 他 《 僱 傭 條 例 》 規 定 而 又 適 用 的福 利 , 例 如 休 息 日 、 法 定 假 期 ( 或 代 替 假 日 ) 、 產 假 及 疾 病 津 貼 。 附註: (a)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b)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視 。 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 不 論 其 殘 疾 、 性 別 、 婚 姻 狀 況 、 懷 孕 、 年 齡 、 家 庭 崗 位 、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 均 可 申 請 本 欄 內 的 職 位 。 (c) 非 公 務 員 職 位 並 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 將 不 會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 獲 聘 的 應 徵 者 並 非 公 務 員 , 並 不 會 享 有 獲 調 派 、 晉 升 或 轉 職 至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資 格 。 (d) 入 職 薪 酬 、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 (e)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 面 試 。 (f) 政 府 的 政 策 ,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 (g)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所 列 查 詢 地 址 。 (h)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 申請手續: 申 請 人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 GF 340 ( 3/2013修 訂 版 ) ] , 亦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http://www.csb.gov.hk)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 中 醫 藥 助 理 的 申 請 日 期 為 2013 年 7 月 19 日 至 8 月 2 日 。 申 請 人 須於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書 上 詳 細 說 明 其 有 關 的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的 工 作性 質 , 並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之 前 , 送 交 或 郵 寄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連 同 有 關 可 證 明 其 達 到 所 需 學 術 成 績 及 工 作 經 驗 的 文 件 證 明 副 本 (例 如 成 績 單 、 修 業 證 書 等) , 以 及 個 人 履 歷 , 至 所 列 查 詢 地 址 , 並 請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中 醫 藥 助 理 職 位」 。 申 請 人 亦 可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http://www.csb.gov.hk) 作 網 上 申 請 。 申 請 人 如 在 網 上 遞 交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書 , 必 須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一星 期 內 把 有 關 文 件 的 副 本 送 交 所 列 查 詢 地 址 , 及 在 信 封 面 和 文件 副 本 的 每 一 頁 上 註 明 網 上 申 請 編 號 。 請 勿 提 交 有 關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書 的 正 本 。 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六 至 八 個星 期 內 接 到 通 知 。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 有 關 上 述 空 缺 的 資 料 , 可 按 該 項 職 位 所 列 電 話 查 詢 。 查詢地址: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8 樓 1807 室 衞 生 署 聘 任 組 查詢電話: 2961 8526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02/08/2013 23:59:0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明報(2013年7月19日及2013年7月26日) 經互聯網遞交申請: 可以 發布日期 19/07/2013 返回 版權告示 | 私隱政策 |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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